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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影响有多大?

商务部出手!

5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据介绍,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回顾此前,2023年10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商务部宣布

5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据公告,商务部于2024年4月22日收到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内蒙古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共聚聚甲醛产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据公告介绍,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影响多大?

回顾此前,2023年10月,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0月24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据介绍,聚甲醛产品按结构可分为两大类,均聚聚甲醛、共聚聚甲醛。其中,均聚甲醛为甲醛或甲醛环状三聚物(即三聚甲醛)的聚合体;共聚甲醛为三聚甲醛与二氧五环的共聚体。两者应用领域基本相同,在实际应用中有特殊要求时会选用共聚或均聚甲醛。

2023年全球聚甲醛总产能为178.5万吨/年,其中中国大陆聚甲醛产能59万吨/年。境外聚甲醛装置主要集中在美国、西欧和日韩等国家和地区,主要是宝理、塞拉尼斯、杜邦等一些企业在本国以及世界范围内投资设厂。

近年来,中国聚甲醛进口量呈现震荡增长趋势,每年仍需要进口30万吨以上的聚甲醛,特别是在高附加值的汽车配件行业以及高端电子电器行业,国产聚甲醛进入较少或者由于门槛较高不具备进入条件。2023年,中国聚甲醛进口33万吨,同比下降7.3%;出口3.3万吨,同比下降15.4%。

中国聚甲醛下游消费结构基本稳定,主要集中在电子电器、日用消费品、汽车行业、工业机械方面。

近年来,中国聚甲醛行业产能基本保持稳定,产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22年,中国聚甲醛生产企业共8家,总产能45万吨/年。随着2023年3家企业聚甲醛项目的陆续投产,2023年,中国聚甲醛生产企业上升至11家,总产能增加至59万吨/年,2019—2023年产能CAGR为9.5%。

从竞争格局来看,聚甲醛产业集中度较高。截至2023年,前5家企业产能合计35万吨/年,占中国总产能的59%;其中,云天化产能9万吨/年,是中国产能最大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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